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街道黨工委,,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駐桃有關單位:
經桃源縣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聯合制定了《桃源縣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桃源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桃源縣公安局
桃源縣財政局
桃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桃源縣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fā)現非法集資活動線索,,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fā)〔2015〕5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fā)〔2016〕15號)、《常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等四部門關于印發(fā)〈常德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常政金辦〔2020〕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舉報桃源縣行政區(qū)域內的非法集資行為,。
第三條 縣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打非辦)設在縣政府金融辦,,縣打非辦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全縣舉報獎勵的受理查證、復核確認和獎勵發(fā)放,。
第四條 群眾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涉嫌非法集資線索,。
(一)撥打縣政府金融辦舉報電話0736-6639123;
(二)通過縣打非辦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舉報;
(三)就近到公安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舉報;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集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證據(如欺詐性廣告、合同,、收據等);
(二)舉報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屬實,,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
(三)舉報的非法集資活動線索尚未被相關職能部門了解和掌握;
(四)舉報的非法集資活動線索尚未經過行政查處或刑事立案的程序;
(五)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獎勵:
(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匿名舉報,,無法核實身份的;
(四)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五)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的;
(六)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公開報道或披露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的情形。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二)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資金來源及領取程序
第九條 舉報人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根據舉報,市場監(jiān)管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虛假宣傳,、違法廣告進行行政處罰的,,獎勵舉報人500元,。
(二)根據舉報,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經認定屬實的,,根據分類處置原則給予舉報人不同的獎勵,。
1.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jié)較輕,經查實并會商會審,,可以不經刑事打擊而提早化解的,,在縣打非辦組織會商會審予以明確后,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2.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經公安部門查證屬實,,在決定立案偵查后給予舉報人2000元,后續(xù)再根據涉案金額及社會影響程度,,在人民法院以非法集資犯罪一審判決后給予追加獎勵,。其中:涉案金額在1億元(含)以下的,追加獎勵5000元;涉案金額在1億元(不含)以上,、10億元(含)以下的,,追加獎勵10000元;涉案金額在10億元(不含)以上的,追加獎勵20000元,。
第十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總額不超過20000元,,舉報獎勵資金由縣財政予以統(tǒng)籌安排。
第十一條 經核查屬實且符合獎勵標準后的7個工作日內,,由縣打非辦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未接到通知,,即為舉報線索未獲采用。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若委托他人,需持授權委托書,。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領取獎勵。
第四章 監(jiān)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條 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fā)放憑證等,。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的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舉報內容應當真實,。捏造,、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受理舉報部門應在24小時之內將相關舉報信息報送縣打非辦,,如因未及時報送而引發(fā)兌獎糾紛,,應承擔相應責任;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部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信息,,并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